(2017)浙0603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建刚与邵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刚,邵海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289号原告:何建刚,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才,杭州市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海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何建刚与被告邵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建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何建刚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