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秋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秋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84号罪犯孙秋良,曾用名王秋良,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东刑一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秋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秋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四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8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秋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秋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孙秋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秋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秋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