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世青与郭富强、刘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青,郭富强,刘艳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132号原告:冯世青。被告:郭富强。被告:刘艳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负责人:李义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魏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世青与被告郭富强、刘艳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世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世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世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世青承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