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字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士兰、肇艳娇诉被告肇庆珍、郭丽华、肇庆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兰,肇艳娇,肇庆珍,郭丽华,肇庆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字1146号原告宋士兰,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肇艳娇,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肇庆珍,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郭丽华,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肇庆霞,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兰、肇艳娇诉被告肇庆珍、郭丽华、肇庆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兰、肇艳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士兰、肇艳娇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