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姗与姜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姗,姜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472号之一原告:陈姗,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鲁,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原告陈姗与被告姜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姗撤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陈姗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鏸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