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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姗与姜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姗,姜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472号之一原告:陈姗,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鲁,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原告陈姗与被告姜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姗撤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陈姗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鏸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