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颜伟与被上诉人祝崇阳、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颜伟,祝崇阳,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颜伟,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友,锦州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崇阳,男,1952年6月27日生,项目经理,住辽宁省新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四段1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福德里12-16号。法定代表人:李景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孙颜伟与被上诉人祝崇阳、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民初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颜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颜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颜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江审判员 姜 岩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惠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