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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波与金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波,金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99号原告:洪波,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金瀚,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洪波与被告金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洪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波以被告金瀚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诉讼请求出于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波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