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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铁良、衡水市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良,衡水市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刘铁良,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市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与中心街东侧世纪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袁宝琴。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体育大街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袁宝琴。刘铁良申请执行衡水市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瑞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铁良于2017-4-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