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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德保与被执行人南召林昌药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保,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39号申请人李德保,男,生于1966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森沛,任经理。申请人李德保与被执行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