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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友谊缝纫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荚恒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友谊缝纫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荚恒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荚恒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友谊缝纫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49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27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荚恒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荚恒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