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丁继强、石士官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强,石士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继强,又名丁晓洋,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198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石士官,又名石祥官,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2007年11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至6月5日间,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结伙,在新沂市合沟镇多地,采取顺手牵羊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8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80元。分述如下:1、2017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镇×××二组寇某家田地边,盗窃寇某停放在该处的永久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人民币1510元。2、2017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合沟镇××村陈某家田地边,盗窃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北大复兴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90元。3、2017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合沟镇××村范某家门前,盗窃范某停放在该处的比德文牌电动车三轮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80元。4、2017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合沟镇××村×组范某1家田地边,盗窃范某1停放在该处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40元。5、2017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合沟镇××村范某2家田地边,盗窃范某2停放在该处的金鸽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6、2017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合沟镇后湖村一组姜某家养鸡场门前,盗窃姜某停放在该处的小鸟依人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0元。7、2017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合沟镇×××村孙某家门前,盗窃孙某停放在该处的兴世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10元。8、2017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新沂市合沟镇××村杨某家门前,盗窃杨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40元。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于2017年6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合沟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被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二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范某、陈某、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前的证言,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的供述与辩解,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丁继强曾多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士官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继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石士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对被告人丁继强、石士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0元,予以追缴,分别发还各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