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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荣法、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荣法,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卢荣法,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3731518532F。法定代表人项正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0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书记员  王霄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