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德云与王忠斌、魏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德云,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王忠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魏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尹德云与王忠斌、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魏峰银行存款42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尹德云与被执行人魏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峰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