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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德云与王忠斌、魏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德云,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王忠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魏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尹德云与王忠斌、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魏峰银行存款42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尹德云与被执行人魏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峰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