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艳飞与曾祥蘖、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飞,曾祥蘖,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财保26号申请人:王艳飞,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曾祥蘖,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法定代表人:李远红。申请人王艳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江门古寨项目···号楼···号和···号房屋。案外人丁俊伟、雷志军以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号房屋(房权证号为:泸州江阳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艳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江门古寨项目···号楼···号和···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案外人丁俊伟、雷志军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号房屋(房权证号为:泸州江阳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王艳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像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