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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金山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金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27号罪犯卢金山,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闽062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金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2016)闽06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对其宣告的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与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卢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金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83分。另查明,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超市消费清单,该犯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共消费2628.7元,月均消费525.6元,截止2017年4月10日账上余额8826.05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账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金山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金山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