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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卢德兰与张忠厚、王建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德兰,张忠厚,王建国,倪建平,王歆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德兰,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厚,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忠,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耀,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建平,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歆艺,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上诉人卢德兰因与被上诉人张忠厚、王建国、倪建平、王歆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9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96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9元,不再收取。审 判 长  季 磊审 判 员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