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李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李忠生,倪杰瑜,烟台海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70号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3号。负责人:于红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广安,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雪,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29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董事长。被告:李忠生,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倪杰瑜,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海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忠生,董事长。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被告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李忠生、倪杰瑜、烟台海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梅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宜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