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叶初与沈喜丰、沈惠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叶初,沈喜丰,沈惠农,沈喜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790号原告姚叶初,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沈喜丰,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沈惠农,男,193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沈喜中,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叶初与被告沈喜丰、沈惠农、沈喜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叶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叶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叶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叶初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