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根生、王乱、张枝、XX红、王明宇、王明格、王明慧、王振州申请执行陈全印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生,王乱,张枝,XX红,王明宇,王明格,王明慧,王振州,陈全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根生,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王乱,男,1944年5月5日生。申请人执行人张枝,女,1948年9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红,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王明宇,女,1998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王明格,女,2000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王明慧,女,2000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王振州,男,2002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全印,男,1971年8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根生、王乱、张枝、XX红、王明宇、王明格、王明慧、王振州申请执行陈全印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根生、王乱、张枝、XX红、王明宇、王明格、王明慧、王振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7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