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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仁三与被执行人杜长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三,杜长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刘仁三,男,汉族,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彩虹,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杜长录,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仁三与被执行人杜长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的(2007)永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年12月2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仁三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长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仁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出具放弃对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永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