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26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石雷喜、钟惠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雷喜,钟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6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石雷喜,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钟惠敏,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惠敏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钟惠敏的银行存款7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