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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任守振、南小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世纪城支行,任守振,南小伟,罗士坡,刘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世纪城支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一期底商102、202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8138060X9。负责人窦一鸣,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任守振,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双桥区新泰家园16号楼3单元406室,身份证号130821197209090470。被执行人南小伟,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802196409200423。被执行人罗士坡,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万树园公安小区6号楼302号,身份证号130821196301290315。被执行人刘朋飞,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双滦区双塔山镇西街砖厂北区6栋12号,身份证号130802198809260412。本院在执行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承德市世纪城支行与任守振、南小伟、罗士坡、刘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少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