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督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鲁营业部与阿拉坦呼、马金荣等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鲁营业部,阿拉坦呼,马金荣,澈力格尔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督81号申请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鲁营业部,住所地:开鲁县。负责人:赵宏博,系内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开鲁县。被申请人:阿拉坦呼,女,38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申请人:马金荣,女,29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申请人:澈力格尔,女,25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申请人内蒙古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鲁营业部与被申请人阿拉坦呼、马金荣、澈力格尔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发出(2017)内0523民督81号支付令,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阿拉坦呼、马金荣、澈力格尔。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阿拉坦呼、马金荣、澈力格尔,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内0523民督8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鲁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额尔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