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付国利与被告大连龙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利,大连龙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4865号原告付国利,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大连龙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黄金清,系经理。原告付国利与被告大连龙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国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龙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起,原告陆续给被告送杨木板方,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107,800元,被告工作人员陈某某经手给原告打了欠条,后被告偿还原告27,800元,尚欠货款8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0,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起,原告陆续为被告供应杨木板方等木材、木方,至2015年10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工作人员陈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材料款107,800元。2015年11月8日,陈某某又向原告出具一份书面证言,称其自2008年至今一直在被告处负责收料、点数工作,2015年10月8日欠原告木材款107,800元。另查,陈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及书面证言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货款27,800元,尚欠原告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书面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依约交付被告案涉木材,被告应当依约给付货款,借故拖延不妥。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万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龙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国利货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子林人民陪审员 张芳& # xB;人民陪审员 王 富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