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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亚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亚素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72号罪犯赖亚素,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亚素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赖亚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亚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赖亚素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78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赖亚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赖亚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赖亚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亚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