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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木典、莫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木典,莫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木典,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利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李木典因与被上诉人莫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5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木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莫利勇达成一致调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李木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木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