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木典、莫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木典,莫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木典,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利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李木典因与被上诉人莫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5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木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莫利勇达成一致调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李木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木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