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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健滨与广州蓝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蓝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健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吉山坑尾路142号102房。法定代表人:张宝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滨,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蓝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7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路××号,《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广州蓝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向原审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