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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游书桥与罗永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书桥,罗永彪,王春燕,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游书桥,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生,住泸县。被执行人:罗永彪,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庆。被执行人:成敏,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书桥与被执行人罗永彪、王春燕、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游书桥撤回对被执行人罗永彪、王春燕、成敏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