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孙立与杨启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杨启平,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230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孙立,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花,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申请执行人):杨启平,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第三人(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公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78632-5。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立与被告杨启平、第三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孙立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孙立负担。审 判 长 邓希桥人民陪审员 符 建人民陪审员 梅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