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智民与王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智民,王国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146号原告:卢智民,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王国欣,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卢智民与被告王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卢智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智民以被告王国欣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卢智民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箫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