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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智民与王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智民,王国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146号原告:卢智民,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王国欣,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卢智民与被告王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卢智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智民以被告王国欣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卢智民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箫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