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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刚、左连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刚,左连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9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刚,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无业。2010年1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盗窃罪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至19日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14日至17日被羁押于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同年3月31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东梅,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左连兵,男,l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无业。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军,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刚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左连兵犯包庇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院指派检察员刘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刚及其辩护人陈东梅、被告人左连兵及其辩护人黄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吕刚、左连兵驾驶大货车(车牌号晋L×××××、吉D×××××)在沿海高速唐海服务区南区停留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1、阎某(该服务区的保安)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吕刚用大车内的撬棍将张某1和阎某打伤后驾车逃跑。后二被告人在山海关收费站被唐山市曹妃甸区高速交警设卡拦截,并被扭送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在此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左连兵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包庇被告人吕刚,致使公安机关将吕刚先行释放。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伤情为轻伤壹级;被害人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冤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连兵明知吕刚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刚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於秀平、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阎某的陈述、带血点左脚棉鞋一只等物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左连兵明知吕刚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吕刚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连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吕刚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以及被抓获后临时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被告人左连兵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风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