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吕忠军、贺文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吕忠军,贺文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560号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伟东,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长。被告:吕忠军,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区。被告:贺文革,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忠军、贺文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文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文革的起诉。审判员马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娜木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