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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季俊、桐庐县富春江镇天翼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俊,桐庐县富春江镇天翼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刘斌,浙江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春江镇天翼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外洋。经营者季天翼。本院在执行季俊与桐庐县富春江镇天翼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春江镇天翼机械制造厂及经营者季天翼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经营者季天翼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该制造厂已不在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季天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经营者季天翼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57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8000元及违约金7600元、执行费584元;现已执行到案款18241元、执行费584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7)浙0122执1818号案于2017年7月1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春江镇天翼机械制造厂经营者季天翼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季俊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富春江镇天翼机械制造厂及经营者季天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