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高)市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高)市监,某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某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高)市监(公)罚决【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以王某或原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计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