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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菊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菊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991号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兆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生,初中文化,该公司工作人员,曲靖市麒麟区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何菊玉,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师宗县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菊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先行与被告协商,如协商不了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殷俊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