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培福与章佐平、韩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培福,章佐平,韩丽萍,方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668号原告:谢培福,男,195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佐平,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韩丽萍,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胜军,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谢培福与被告章佐平、韩丽萍、方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谢培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谢培福负担。审判员 董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