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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培福与章佐平、韩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培福,章佐平,韩丽萍,方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668号原告:谢培福,男,195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佐平,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韩丽萍,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胜军,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谢培福与被告章佐平、韩丽萍、方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谢培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谢培福负担。审判员 董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