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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占军与高清贤、赵士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占军,赵士波,高清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姜占军。被执行人赵士波。被执行人高清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赵士波银行存款5490元,扣划被执行人高清贤银行存款1500元,共计699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高清贤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17号书香名邸15-1-1-1301室(建筑面积125.43平方米),在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姜占军以第二起拍价781573.39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姜占军支付评估费13000元、公告费4200元、支付拍卖房屋所欠贷款164601.43元,同时支付给被执行人高清贤房屋租金50000元,支付共计231801.43元。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