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邦柱与舒城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邦柱,舒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1523行赔初4号原告孙邦柱,男,193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孙礼荣,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系孙邦柱之子。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3888-2。法定代表人张秀萍,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邦柱诉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孙邦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邦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余本兵审 判 员 怀 红人民陪审员 涂必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