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密市三乐粮油店与单朋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三乐粮油店,单朋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5号原告:高密市三乐粮油店。经营者:岳群国。被告:单朋生。原告高密市三乐粮油店与被告单朋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高密市三乐粮油店负责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