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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密市三乐粮油店与单朋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三乐粮油店,单朋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85号原告:高密市三乐粮油店。经营者:岳群国。被告:单朋生。原告高密市三乐粮油店与被告单朋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高密市三乐粮油店负责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