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学丽申请石世云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丽,石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朱学丽,女,1972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石世云,男,1962年3月15日生。朱学丽申请执行石世云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10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第一、二季度的抚养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常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