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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与叶喜龙、叶希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叶喜龙,叶希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01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南大街。负责人:何晓,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毛林平,系该社职工。被告:叶喜龙,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叶希省,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为与被告叶喜龙、叶希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