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振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刑初686号自诉人孟某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人孙振涛,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密市。自诉人孟某某以被告人孙振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孟某某与被告人孙振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孟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孟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孟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审 判 员 黄艳玲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