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长斌与吴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胡长斌与吴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8元,申请执行费104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先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先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