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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长斌与吴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胡长斌与吴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8元,申请执行费104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先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先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