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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恒新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恒新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恒新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中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吴祥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恒新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民终142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中牧食品有限公司在交通××南宁市科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中牧食品有限公司在交通××南宁市科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5×××47内存款人民币663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义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