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140之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伍九斤、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九斤,李双成,肖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40之4号申请执行人:伍九斤,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双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肖爱蓉,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伍九斤与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伍九斤借款本金37.2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另17.2万元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每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92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伍九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付执行款200000元,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双成、肖爱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81259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