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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健诉吴绍亮、吴绍平、吴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吴绍亮,吴绍平,吴传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3811号原告:马健。被告:吴绍亮。被告:吴绍平。被告:吴传保。原告马健与被告吴绍亮、吴绍平、吴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健、被告吴绍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传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绍平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绍亮于2017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约定了利息,由被告吴绍平、吴传保提供担保,并书写借据一份。后被告吴绍亮偿还借款15000元,剩余借款12000元至今未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被告吴传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绍亮曾向原告借款,后经结算,被告于2017年2月6日给原��出具借据一份,载明被告吴绍亮借原告借27000元,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由被告吴绍平及吴传保连带担保。后被告吴绍亮偿还原告15000元。尚结欠12000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绍亮尚结欠原告借款12000元未予偿还,其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吴传保自愿为被告吴绍亮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绍平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传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绍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健借款12000元。二、被告吴传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吴绍亮、吴传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