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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阜新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1311号原告阜新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新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