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雅青、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青,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杨雅青,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住凤山县,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凤山县凤城镇朝阳大道朝阳新都18号楼。法定代表人:唐汉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雅青与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2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池市中级法院(2017)桂12民终240号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雅青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3执9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杨雅青履行(2016)桂12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池市中级法院(2017)桂12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79810元和利息(从2016年3月26日至生效判决履行日止)以及代收房产证办理费用1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2016)桂1223民初361号案件受理费1846元和本案执行费1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动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购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85312元。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该案中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的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池市中级法院(2017)桂12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荣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武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