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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阳泉市君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雨生申请支付令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泉市君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雨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督20号申请人:阳泉市君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海旭,男,1981年出生,汉族,阳泉市君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被申请人:高雨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阳泉市君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雨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申请人阳泉市君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阳泉市君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常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灵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