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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426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倪勇、闻晓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倪勇,闻晓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2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838553880X。负责人:王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丰胡宏,该支行员工。被告:倪勇,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闻晓燕,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诉被告倪勇、闻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滕自强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