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426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倪勇、闻晓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倪勇,闻晓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2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838553880X。负责人:王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丰胡宏,该支行员工。被告:倪勇,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闻晓燕,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诉被告倪勇、闻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滕自强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